年改釋憲表決通過 11名「蔡系」新監委發聲明喊「遺憾」
監察院10月9日經院會表決,以14票比11票通過年金改革法案釋憲聲請案,11名投下反對票的「蔡系」監委今發表聲明,再次強調年改釋憲聲請案無違憲疑義,且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對院會表決通過年改釋憲案深感遺憾。
監委指出,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會議針對監察院提出的黨產條例釋憲決議不受理,年改釋憲案的提案委員對此大肆抨擊,但11位監委認為,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與9月2日監察院司獄委員會認為年改釋憲聲請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並且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理由不謀而合。
監委指出,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因憲法第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的監察權為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審計部行使)。至於提案委員所主張憲法第95條的調閱權及第96條的調查權,均以行使監察權為前提,為監察權輔助性權力。同時,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適用法令」無涉,因無論年改法案或黨產條例,均非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需適用的法律。
監委表示,司獄委員會討論時,有具法律背景的委員說明,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由原來的民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機關,自不得僅以反映大量人民陳情為聲請釋憲理由,否則無異於無視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待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釋憲」,使之形同具文。
另外,委員會中也有多位委員指出,年改釋憲聲請案調查時諮詢的7位學者專家,有6位完全贊同本案如釋字第717號解釋,既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監委指出,委員會中提案委員聲稱有十幾萬軍公教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無法維持原有的生活品質而權益受損,有委員認為這是使軍公教人員站在非軍公教人員(如勞工)對立面的階級主義歧見。也有委員認為,年金改革是在確保年金制度財務的健全,反而更能保障軍公教人員的權益。
11位監察委員最後呼籲,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的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我國憲政體制下五權分立與平衡。
(中時 )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11002304-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