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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評論系列十

    建請立法委員審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相關條文

                                                      葉長明 102.6.5

    考試院業於102.4.11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 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之研議過程太過倉促,欠缺有效的溝通與協商,先將改革方向與方案定調,雖經百餘埸次座談會,淪為象徵性的傾訴心聲,卻無實質性的意見交流,就像先射箭再繪靶、閉門造車,提出跟改革方向與方案有距離的本草案,其違背法理與法律原則,相互矛盾之處頗多。如果照案通過施行,必將遭致行政專斷與窒礙難行,以及引發大量爭訟與釋憲官司。謹就本草案相關條文涉及違憲違法、毀約背信、不公不當之處,依條文次序摘要陳述如次:

一、第4條用詞定義有關退休所得替代率及現職待遇之定義,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不同,但本草案第44條規定現行第32條規定內容仍繼續適用,前後相互矛盾,建議仍照現行第32條內容予以界定。

二、第9條規定已退人員之退休金給付標準將依附表一之標準(8折給與) ,與本草案第31條規定相互矛盾,且退撫新制施行近18年來,公務人員均按2倍本俸繳納退撫基金,等同於勞保投保薪資,修法後將逐年調降至1.6倍本俸為給付基數內涵,此種理賠打折行為,完全違反國內外保險法理與社會契約的基本規律。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已退人員仍應受到存續保障,不能利用過渡期間加予搪塞,建議應予刪除。

三、第32條第2項規定退休所得替代率最高以80%為限,完全違背職業年金保險的基本法理與經驗法則。公教退休制度既有年資採計上限,又有年金給付率的訂定,業已框住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幅度,何需再設定上限,造成多繳少領或少繳多領的不公平現象,根本缺乏本益比的觀念。對照我國勞工保險採計年資並無上限,退休所得替代率亦無上限框住。此項規定建議刪除。

四、第42條規定最低保障金額每月支領32,160元,完全是誤引釋字第280號解釋,該解釋係針對支領一次退休金再任編制外臨時人員,其所領每月報酬若未達一職等本俸7級的俸給總額32,160元時,即可繼續辦理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本條竟然變成支領月退的最低保障金額,不足之數需由基金補足,形成額外的財務支出,真是職業年金制度的奇聞,招致各界不公不當的批評,本條建議刪除。

 

五、本草案若照考試院所送版本審議通過,已退人員的每月退休所得估計將較現行的法定收入減少約3成左右,削減幅度太大,恐將危害養老生活之經濟安全,豈是馬總統所宣示的「少領一點點」所能比喻。又調降月撫慰金、廢止一次及月補償金、改採15年平均俸額以及三度調整優惠存款額度之後、還要逐年調降優惠存款利率。對已退人員與現職人員的退休權益傷害實在太大,受影響軍公教家庭人數超過200萬人,這些人所蒙受的損失與遭遇的處境,將來必定會反映在選舉與公共政策的抉擇上,朝野政黨難道沒有值得重視之餘地。



文章來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yehyiching1009/post/13246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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